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展览活动新冠疫情防控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有关要求,2023年1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操作指南按照点面结合、先总后分的原则,围绕疫情防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具体防控要求,疫情防控、医疗救治、重点机构、重点场所4篇20个操作指南,其中包括展览活动新冠疫情防控操作指南。
展览活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
操作指南
一、展览活动风险评估
1.展览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根据当地有关要求以及疫情形势,对举办展览活动的必要性、举办条件、防控准备等进行论证和评估,及时制定、调整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2.展览活动举办期间,应依照国家和属地政府相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如疫情严重或有扩散趋势时,应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暂停或延期举办。
二、展览场所防控措施
3.展览场所应合理规划场地分区及展位布局,设定明确的防疫功能区,如落客区、安检区等,各分区间的连接通道宽度和展位间距应符合防控要求。
4.展览场所应制作观展线路的指引,有效控制人流和人员活动间距。
5.展览活动举办前后要对展览场所、展品展具和设备,特别是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清洁消毒。
6.展览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防系统、门禁、智能化设备、安检、测温设备,设置应急处置区,做好相关药物储备,配备足量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做好供应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
7.展览活动举办期间要加强展览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8.每日定时高频做好公共区域、高频接触点位的清洁消毒,并在相关区域更新公示消毒情况。
9.通过海报、广播、短信、电子屏、宣传视频等形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增强健康防护意识,营造文明参展参观良好氛围。
10.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安排专人每日及时收集、集中消毒,并按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处置。
11.公共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可在出入口、服务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12.加强垃圾密闭化、分类化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内外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13.加强就餐区卫生管理及消毒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防控措施的规定开展工作。
14.根据展览活动规模和类型特点,举办方、场馆方确定相应人流峰值,统一纳入展览防疫预案。现场出现超出预案范围,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限流,对承接展览活动规模、搭建布局等进行评估,联合举办单位提出人流峰值参考,根据实际情况与举办单位共同采取必要限流措施。
15.当发现确诊病例时,应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三、人员防护措施
16.展览活动举办单位负责参展商和观众参与展览活动的疫情防控,展览活动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展览场所可设立专班,摸清展览区域底数,“一展一策”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落实展览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细化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
17.疫情流行期间,要提升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实施错峰限流,保持安全距离,减少人员聚集;场所内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皮疹、结膜红肿等症状时,应立即做好个人防护并离开工作岗位。
18.参展商和观众应持个人有效证件进行线上实名制注册和预登记,举办单位做好信息核验及采集录入,确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19.加强现场人流管控,鼓励使用不接触方式做好参展商和观众登记、自助取证、安检、门禁、顺序入场等服务工作,采取错峰观展、人员限流、实名入场等方式,引导人员有序观展,有序进出。当馆内人员数量达到峰值,应暂停参观人员进入,并通过摆放提醒告示、广播等方式引导人流有序疏散,避免人员聚集。
20.建立会展场所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状况,应及时就医。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做好日常健康监测。
21.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安全责任人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展览活动防疫培训,落实各有关单位防控责任,确保培训效果。
四、其他保障措施
22.来华参展的国际展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规定和有关检疫要求。
23.各地应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和本地区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展览活动疫情防控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及时动态调整和完善展览活动疫情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