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不可忽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炙手可热。与传统商业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其发展规模与保护模式呈现出新的特征与挑战。“在发展跨境电商的过程中,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很难满足新形势下产权保护需要,众多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风险。”在日前举办的医疗防护物资出口及跨境电商实操线上培训会上,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处副处长王琳洁对电商企业提出警示。
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炙手可热。与传统商业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其发展规模与保护模式呈现出新的特征与挑战。“在发展跨境电商的过程中,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很难满足新形势下产权保护需要,众多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风险。”在日前举办的医疗防护物资出口及跨境电商实操线上培训会上,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处副处长王琳洁对电商企业提出警示。
王琳洁举例说,2019年,德国汽车工业协会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合法拥有的商标“ADBLUE”被中国公司侵犯了商标权,理由是中国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相关网站上使用了该标志。中国公司认为,“ADBLUE”在国内就是车用尿素的意思,是一种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此外,中方主张自己并未将“ADBLUE”用于产品包装上,仅在阿里巴巴网站关键字中使用。经查“ADBLUE”是原告于1970年在德国注册的商标,后通过马德里注册申请国际商标,已获得中国商标权保护,且也在尿素所属第一类中注册了商标权。因此,中方侵权成立。
王琳洁强调,跨境电子商务中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商标侵权风险。一种是国际贸易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风险。国内加工企业接受境外委托,生产与国内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并贴附与国内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侵权风险。出口转内销时,国际贸易定牌加工产品也存在侵权风险。二是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风险。专利的平行进口问题已经在专利法中合法化,但是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却未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我国法院以允许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为原则,特殊情况构成侵权为例外。(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