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举办展会要五个规范一个引入
近日,按照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研博览会(展会)举办情况的通知》要求,商务部对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商会、协会、学会举办展会的情况进行摸底,最后确定拟继续主办或参与举办的展会45个,且2012年起不再增加主办或参与主办新的展会。
对于保留的45个展会,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在广泛调研,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五个“规范”、一个“引入”的工作思路:
一、规范举办单位分工与责任。对“厦洽会”和“京交会”,以及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牵头主办、由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承办的34个展会,都要通过文件、协议或纪要形式,进一步明确商务部与相关省(区、市)的分工与责任。
二、规范国家领导人和外国政要参会邀请。原则上只有国务院认可的国家级或国际性展会可邀请国家领导人和外国政要参会;严格按照中办、国办规定或外事规定的邀请程序办理;明确邀请分工,除独家主办的展会外,一般以举办地政府或党委名义上报或发出邀请。
三、规范商务部负责同志与司局级干部参加展会活动。凡商务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展会,向国务院分管领导报告;其他负责同志出席展会,报商务部主要领导批准;司局级以下干部出席,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同时,按中央规定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出席展会活动的宣传报道。
四、规范商务部领导干部在展会中任职及为展会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行为。未经上级批准,商务部领导干部不得在展会活动中挂名任职,不得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要求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出席展会的领导干部赠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规范经费管理。制定商务部举办展会资金管理规定,将展会经费收支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列入公示范围,接受审计监督。
六、引入展会举办成效评估机制。提倡展会举办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展会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研究制定完善办展措施。切实提高现有展会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在展会趋于成熟后,商务部可逐步淡出,仅从产业政策上予以支持。
2012-04-24 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