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范以市政府名义办展

    日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会展业发展软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
    《通知》规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的申报应由主责单位提出。主责单位是指牵头制定活动方案和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做好全面协调及保障服务等工作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符合全市重大发展战略或外事外贸、双边工作需要的会展活动。
    (二)由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与市政府联合举办的;或由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主办,要求市政府参与的会展活动。
    (三)展览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展位超过800个。
    (四)规模大、层次高,能够产生较高会议产业经济效益的会议。
    (五)具有国际化水准,在业界具有权威性,对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影响力具有较强作用,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的国内高端会议或国际性会议。
    (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广泛参与度的大型综合性节庆活动。
    《通知》规定,主责单位在举办会展活动前一年的11月1日之前(已获准列入市政府常年举办的除外),向市会展办提报,经市会展办提出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评估预审后提报市政府审定,原则上其他时间不再接受申报;对临时提出的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参与的会展活动,须由主责单位向市政府书面申请,经市会展办审核把关、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分管市长审批。市会展办在收到主责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应在活动举办30日前将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告知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并负责协调有关事宜。会展活动主责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项目申请书。
    (二)举办单位资格证明。
    (三)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批文函件或证明 (含联合主办的协议书及书面合同)。
    (四)举办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组织招商招展计划、收费标准、银行帐号、组(筹)委会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会展活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申请市政府参与会展活动的正式文件。
    (七)会展活动的应急预案。
    (八)有关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仅限于展览项目)。
    (九)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或开展的会展活动,应提交联合或委托举办协议、合同及境外机构的资信、业绩等有关资料。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通知》规定,依法依规应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的会展项目,主责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有关规定,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前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陈顺永
来源:青岛日报2011.11.24
山东展协,山东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