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中国艺术节代理招商管理办法

为做好第十届中国艺术节(以下简称十艺节)代理招商工作,规范代理商代理行为,根据《第十届中国艺术节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第十届中国艺术节市场开发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资源归属及招商方式
    1、十艺节全部资源属十艺节筹(组)委会,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负责管理并具体经营开发。
    2、十艺节赞助商采用自主招商和代理招商相结合的方式,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将根据十艺节赞助招商进度有计划的选择代理招商机构,通过与代理商的合作,最大限度地挖掘十艺节资源潜力,实现赞助招商目标。
    二、代理商的确定与授权
    1、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根据赞助招商工作安排,对外发布征求代理商邀请函,凡具有广告、经纪经营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企业,均可申请十艺节招商代理业务。
    2、 申请单位须向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申请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经营情况等材料。
    3、 对代理商代理资质、信誉情况、代理能力等进行考察,并对代理商提供的材料审核后,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 被接受申请的企业需与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签订代理合同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承诺代理招商额的5%。合同签订后,由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向代理商办理代理业务授权委托书。
    5、 根据代理商不同的业务领域或客户群的特点,筹(组)委会在不同级别的代理商中适当确定区域代理商和行业代理商。
    三、委托代理期限
    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
    四、代理招商业务范围
    1、 全程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的代理招商工作。所涉及行业由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与代理商商定,代理商可根据自身条件,有重点地开展代理业务。
    2、 参与特许经营计划和门票销售计划的策划、开发和运作。
    3、 参与大型活动的项目开发。
    4、 担负所代理的十艺节赞助事宜居间服务。
    5、 对所代理的赞助企业负有策划、包装、宣传、签约、组织实施及效果评定的责任。
    6、 协助筹(组)委会为所代理的签约赞助商提供服务。
    五、代理费用
    1、 代理费标准为代理成交金额的10-20%。执行过程中视情况由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与代理商具体商定。特殊情况由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报筹(组)委会特批。代理费按具体代理业务逐项计发。
    2、 代理商于2012年10月31日前累计完成代理业务指标,退还所交保证金,未完成者根据实际代理金额按比例退还。
    3、 代理商在与赞助商、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的业务洽谈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六、代理商管理
    1、 代理商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筹(组)委会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代理合同赋予的权利,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2、 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是唯一接受企业赞助的部门,赞助合同必须由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与赞助方直接签订,代理商无权、无义务以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的名义接受资金及物资。
    3、 实行代理商目标客户及目标赞助金额报批制度,代理商与企业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将有关意向文件等资料报经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审批,代理商不得擅自成交,否则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有权终止其代理资格,并解除代理合同收回授权委托书。
    4、 对违反规定或代理合同条款,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或用十艺节名义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代理商,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将暂停或终止其代理权,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5、 在合同有效期内,代理单位因故要求终止合同的,若无未了结事项,允许代理单位终止合同,但先期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回;若有未了结事项且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的,按违约处理。
    6、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代理单位在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开展十艺节专用权代理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超越代理权从事与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7、十艺节筹(组)委会市场开发部要对代理商的代理业务工作和业绩进行综合评定,如没有经营业绩或者代理招商工作没有实质进展,可取消其代理资格,解除代理合同,收回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
    鼓励各行业协会参与十艺节市场开发代理业务,代理费用为代理成交金额的10-20%。
    八、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十艺节筹(组)委会。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山东展协,山东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