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促进会展消费的通知
时间:2008-12-30 09:09:30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明电〔2008〕2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部署和要求,发挥会展业在拉动消费、开拓市场、促进流通等方面的带动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会展业发展,促进会展消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会展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2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专门提出大力促进会展消费,促进消费升级。这为我们发展会展业指明了方向。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展业是经贸、科技、文化交流的桥梁,是城市和企业对外宣传的窗口。通过会展可以汇聚巨大的信息流、技术流、商品流和人才流,对于遏制经济下滑,拉动消费、扩大就业、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工贸结合、提升城市化服务功能等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当前需求下降、销售不畅、经济增长滞缓的形势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会展业的重要意义,作为当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力措施之一,立足于本地、本部门区位、产业和文化优势,选准主题,加大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其加快发展。
二、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繁荣会展市场
我省会展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规模,但不少地方仍然存在重视不够,主管部门缺位的问题,影响了会展业的管理规范和繁荣发展。各市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明确会展业发展的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尽快确定2009年本地主要会展活动。各级经贸、外经、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引导和管理,支持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业秩序;贸促会、会展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加强对国内外会展业发展的研究,指导会展企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办展方式,促进会展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办展水平。会展企业是会展业发展的主体,要遵循会展经济的发展规律,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强对外合作,努力做大做强。要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苦练内功,加快升级转型,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自身素质,注重品牌打造,增强社会影响,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一批名牌展览企业和名牌展览服务公司。
三、以市场为导向,走专业化办展的路子
要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展会内容、招展和招商对象,培育一批内容明确、特色鲜明、主题突出、专业性强、招展招商定位准确、具有强烈的行业号召力和生命力的品牌展会。对一些展览主题突出的专业展会,各级政府可采取招标的办法,按照3个月内同一地点不举办同类展会的原则,确定展会主题、内容和组办单位,避免重复办展、浪费资源。
四、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走联合办展的路子
要组织展览场馆和办展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场馆和企业的合作,联合办展,优势互补。充分利用我省产业优势,吸引国内外会展企业来我省办展,鼓励我省的会展企业到省外、国外办展。通过放开市场,走联合共赢的路子,一方面把展会做大做强,同时把山东的企业和产品推介出去,把国内外先进的产品和技术引进来。
五、加强展前宣传推介、展中服务和展后跟踪,不断提高展会效果和水平
各展览场馆、办展企业对所办展会的各方面信息,要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宣传推介,为招展招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展览协会要充分发挥中介优势,提前将各会员单位的展会安排编印成册,利用各种渠道向外推介。要增强服务意识,组展办展过程中尽力为参展厂商提供各方面的便利和服务,特别是要坚持招展招商并举,以商促展,以展招商,提高展会效果。要做好展后的效果跟踪,广泛听取和虚心接受各方面对展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展水平。
六、加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会展队伍
高等院校要根据会展行业发展需求,开设相关课程,为社会培养专门的会展人才。各类培训机构要针对市场需求,及时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培训班或讲座,及时解决会展企业经营发展中遇到的知识、技术难题。会展企业要通过请专家授课或送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素质,适应会展经济发展需要。
七、优化环境,为会展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政府要把会展业作为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的重要手段,抓紧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扶持其加快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项目,对一些已经形成一定品牌影响或对本地经济带动作用突出的品牌展会给予扶持,促进其迅速做大做强。根据会展需要,对一些展会可采取政府与企业联办的方式,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各有关部门要在行业指导、登记管理、展品出入境通关检验、道路运输、展会治安等方面提供便利、搞好服务,为会展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地在发展会展业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及时向省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贸促会、省工商局反映。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